罚没1.35亿!头部券商副总裁,违规炒股被罚!

来源于:本站

发布日期:2025-11-29 18:00:05

11月28日晚间,江苏证监局公布了一则罚单。当事人为陈某涛,男,1963年1月出生,自1999年8月起在某证券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副总裁等职务。证监局对陈某涛非法买卖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罚单显示,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盈利1875万元,违规买卖证券盈利2640万元,最终被罚没1.35亿元。在听证过程中,陈某涛提出了一些申辩意见,他称自己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请求减轻处罚,但证监局并未采纳。

公开信息显示,某头部券商一位原副总裁名为陈某涛,其出生时间,任职时间等与上述人员均相符。

违法炒股盈利4515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陈某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相关私募基金、个人在某证券公司开立的3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趋同组合账户)的交易信息,控制“韩某”中信证券信用账户等8个证券账户,与趋同组合账户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6亿元,趋同交易盈利1875万元。

2011年9月15日至2023年3月12日,陈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前述8个证券账户及“韩某”中信证券普通账户等共计16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扣除前述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买入及与趋同买入对应的卖出金额后,累计交易股票3.34亿股,交易金额45.44亿元,盈利2640万元。

证监局表示,以上违法事实,有某证券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局认为,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陈某涛违规买卖证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自称“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一些申辩意见。比如,“当事人提出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本案罚款金额巨大、远超其客观上可以负担的范围等理由,恳请将罚款倍数调减至一倍”。

经复核,证监局认为:在量罚时已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任职情况、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等因素,对其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关案例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与本案并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

当事人提出其存在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无法负担巨额罚款等情形,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

罚没1.35亿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

针对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875万元,并处以3750万元罚款。

针对陈某涛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640万元,并处以5280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陈某涛合计没收违法所得4515万元,并合计处以903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陈某涛作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及非法所得较大,违规买卖证券持续时间较长,交易金额及非法所得较大,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对陈某涛采取8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外,鉴于当事人影响证券交易公平,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对陈某涛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除《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外,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排版:王璐璐

校对: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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